《社会保险法》已于2011年7月起实施。规社
险法责任编辑:付基恒
险法省人社厅已出台最新规定。前何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以后,补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养老,按相应年份的省人社厅实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(见附表)的60%或100%为基数,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。补缴费用(包括滞纳金)全额到账后,个人按8%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;灵活就业人员按20%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。
此次补缴范围和条件为: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前已参保,
一次性缴费办法以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%或100%为基数,新参保人员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。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。办理补缴时,
符合参保条件的未参保人员,办理补缴相关事宜。
凡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,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,参加工作时间等)进行认真审查,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%为缴费人员补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。按选择的实际补缴基数确定补缴年份缴费工资指数0.6或1.0,按规定比例计算年缴费额,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。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,针对在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前已参保的企业职工如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,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,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,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。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;滞纳金不得减免。记者18日获悉,